公告日期:2024-10-08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超过 50%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及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 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三会制度。规模较小的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第九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除可委派董事、监事及股权代表外,原则上由公司委派出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副(总)经理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参股公司根据情况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
第十一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提交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按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派往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
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
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
(七)列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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