铖昌科技: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铖昌科技资讯
2024-04-26 20: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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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6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四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3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653.8124万股的 2.0442%。其中首次授予权益合计 29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90.6250%,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653.8124 万股的 1.8526%;预留授予权益合计 3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9.3750%,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653.8124 万股的 0.1916%。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94 人,包括公司骨干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激励对象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5.88 元/股。在
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
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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