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4-103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强制执行结案
2、执行申请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涉案金额:被执行人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向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 7930913.77元。
4、本次强制执行结案,不会对公司资产、财务及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绿园林”)因与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松溪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汇绿园林于 2022 年 1 月 4 日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
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2)闽 07 民初 33 号。本案的相关
当事人、诉讼起因及请求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汇绿园林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收到代理律师转送的(2022)闽 07 民初 33
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延期支付投资成本利息 4,493,030 元;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验收违约金
3,150,000 元;驳回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672,286.85 元,由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负担 40,748.74 元,由汇绿园
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631,538.11 元。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5 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汇绿园林因与被上诉人松溪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 07 民初 33 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4 年 2 月,汇绿园林收到代理律师转送的(2023)闽民终 315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汇绿园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437,047.01 元,由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
决为终审判决。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
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2024 年 7 月,汇绿园林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
民申 3730 号《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汇绿园林因与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
闽 07 民初 33 号民事判决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 月 9 日(申请人收到
判决的日期)(2023)闽民终 315 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
收到再审受理通知书暨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本次再审案件尚未有最新进展情况。
2024 年 10 月 11 日,汇绿园林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
请书》,因被执行人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未履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闽民终 315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权威,汇绿园林依法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 年 10 月 22日,汇绿园林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复,此次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
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4)
闽 07 执 288 号。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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