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4)第279号
致: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炜冈科技”)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下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下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022 年 9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48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35,653,500 股新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22 年12 月 1 日发出的《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公
司股票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炜冈科技”,股票
代码为“001256”。
炜冈科技目前持有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326661705454E)。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公司的类型为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为 2007 年 4 月 24 日,营业
期限为 2007 年 4 月 24 日至长期。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工商公示信
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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