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冈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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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15: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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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
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
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
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通讯等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证券事务代表保存。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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