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1]字 0512 第 0243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1]字 0512 第 0243 号
致: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上市”,本次发行与本次上市统称“本次发行与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上市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应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应与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上市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中国之外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下列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发行人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根据发行人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并经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与上市的相关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在发行人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0 年
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决议中,发行人股东大会均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事宜。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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