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申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炬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17号)核准,炬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2,242,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5.09元。并于2021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96,558,000股。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28,8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0,222,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31.23%,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8,578,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68.77%。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数量变动的情形。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5名,分别是雷琦、雷高潮、佛山市鑫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佛山鑫隆(有限合伙)”)、佛山盛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佛山盛茂(有限合伙)”)、芜湖元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海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海益(有限合伙)”)。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雷琦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期内和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前述规定。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股东雷高潮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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