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5-21
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
BEIJINGKUNLUNLAWFIRM
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1号US联邦公寓4-1501室
Room4-1501,BuildingUSuniouapartment,No.1dongfangeastRD,ChaoyangDistrict,Beijing,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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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昆仑意字【2014】第003号
致: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
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
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1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1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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