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8-18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向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额度授信5000万元的议案》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关联方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授信期限三年,授信的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以本公司持有福建寿宁牛头山水电有限公司30%股权作质押担保,授信利率为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我们认为,依据市场原则,公司向关联方支付借款利息是合理的,该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独立董事:
任德坤 汤新华 胡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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