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 草 案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通知和签到规则 ...... 2
第三章 会议的提案规则 ...... 4
第四章 会议的议事和表决规则 ...... 6
第五章 会议的决议和记录规则 ...... 7
第六章 执行与信息披露规则 ...... 9
第七章 附 则 ......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董事会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如有设立)履行职务。没有设立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前两日发出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委托书中应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证件信息;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日期;
(五)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日期等;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三章 会议的提案规则
第十四条 下列主体,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四)监事会;
(五)董事长;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七)公司总经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案的其他主体。
提案应由提案人签字盖章,如提案人为法人的,提案人应同时提供该法人就该事项的有效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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