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30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界定及内幕信息的范围界定、保密、内部汇报、披露等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事业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公司。相关部
门或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责任人。
相关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上述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和巨潮资讯网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单位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7、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8、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9、对于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在信息公开前向相关部门报送信息的,接受信息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10、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等近亲属;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章节所涉及“重大”、“重要”的判定标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上市规则的标准进行判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将内幕信息的知悉人员限定在最小范围,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对外报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并同时向接受单位和人员出示《保密提示》(附件1)。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具体、明确的保密要求。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对承载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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