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4年12月30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从业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
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信息披露事务、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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