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7-07
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煤气化 公告编号:2015-040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7月6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7月5日—7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
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5日下午15:00至2015年7月6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太原市和平南路83号煤气化公司宾馆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
4、召集人: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锁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8,966,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13,747,000股的50.4074%。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28,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13,747,000股的0.9594%。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8,867,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513,747,000股的50.3881%;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13,747,000股的0.0194%。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申请15亿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952,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14,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60%;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融资租赁提供全额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86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6%;反对9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9,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813%;反对9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2015年6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华鹏 纪勇健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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