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监督、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五条 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持独立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七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业务流
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
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
第三章 主要职责及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所属企业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所属企业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拥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等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未按内部审计部门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被审计单位第一责任人,向相关部门提出扣减当年绩效考核成绩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业绩显著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者总经理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工作要求
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