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首钢股份资讯
2024-07-25 16: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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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6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 5809-1000 传真:(86-10) 5809-1100

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钢股份”)的委托,担任首钢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深交所1号监管指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首钢股份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就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相关事宜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对首钢股份进行的上述事宜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证言,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

本所仅就首钢股份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无资格对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首钢股份已向本所说明,其已提供给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材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首钢股份对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首钢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 2021 年 8 月 2 日,首钢股份七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首钢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同日,首钢股份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8 月 2 日,首钢股份七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首钢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2. 2021 年 11 月 12 日,首钢股份 2021 年度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日,首钢股份的独立董事就《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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