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17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0 年 11 月 16 日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和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议事和决策
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紫光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作为监事及监事会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监事的任期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证能有
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除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
密;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九条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监督、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 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
害公司、股东或职工的合法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
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章 会议制度(监事会会议与决议)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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