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05-1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会议决议公告》;
4.《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金杜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
司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
遗漏之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
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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