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1-13
序号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现行)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拟修订)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
1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批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
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2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适用 第三条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本担保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外对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以第三人的身份,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
“担保”是指担保人,以第三人的身份,按照公
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
3 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
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
证、抵押(包括最高额抵押)、质押(动产和权利)。
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包括最高额抵
自身债务的担保是指根据公司与客户的合同,公
押)、质押(动产和权利)。
司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缔约对方提供的担保。
自身债务的担保是指根据公司与客户的合同,公
司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缔约对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1)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 (1)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2)公司对外担保如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 (2)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
有可执行性; 有可执行性;
4 (3)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 (3)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
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 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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