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重大诉讼公告
中关村资讯
2015-10-20 18: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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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0-21

重大诉讼公告 共 2页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5-080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就北京国城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本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白石桥老干部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5317号传票。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

1997年至2001年期间,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建房合同书》及三份补充协议,其中2001年4月3日之《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第一被告每年10月25日之前负责交纳年度使用房屋30,902平方米热力供暖费。第二被告为实际产权登记人,即实际使用供暖方。原告每年按时交纳供暖费,并一直向两被告主张供暖费。但两被告自2009年起一直拖欠原告供暖费,拒不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热力供暖费5,478,736.38元;

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以上内容引自民事起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第 1页

重大诉讼公告 共 2页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过自查,起诉状所述物业(原称“白石桥科技综合楼”,现称“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中公司所属房产大部分已陆续出售,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公司未与原告签署过受托收费协议,无代收代缴义务;截至目前,公司拥有产权的面积包括地上部分B座二层以及C座206号房(合计1,579.98平方米)和地下部分。其中:地下部分均为设备层及少量车库并且实际未供暖,公司认为不应计收供暖费;公司用于出租的房产面积1,434.01平米,租金中已含供暖费;公司物业自用房产C座206号房面积145.97平米,目前尚未缴纳供暖费。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5317号传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第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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