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5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合科
技”)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第 4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规定,特制定《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第二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第 1 号》《披露指引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本计划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骨干员工、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员工,合计不超过 250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及下属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符合标准的参加对象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第三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有人不得接受与公司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第四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计划
筹集资金总额上限 6,000 万元,份额上限为 6,000 万份,以实际缴款金额为准。
第五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其中,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若公司股票在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购买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标的股票的数量和规模做相应调整。
第六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众合科技
A 股普通股票。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第七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不超过 36 个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
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至满 12 个月、24 个月后分二期解锁,最长锁定期为 24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依次为 50%、50%。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亦可在存续期届满前,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展期,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上述锁定期为根据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披露指引第
4 号》等相关规定,以激励与约束对等为设定原则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设定,合理、合规。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如未来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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