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资源: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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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1: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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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永前)

本人徐永前,作为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资源或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忠实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全面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内部控制的建设情况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为公司经营和发展提出合
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报告期内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徐永前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9 年至 1996 年,
在山东海洋化工集团公司从事法律顾问工作;1996 年至 1999 年,就职于山东求是律师事务所;1999 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委员、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

本述职报告汇报周期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不在河钢资源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河钢资源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河钢资源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3 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河钢资源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努力做到亲自出席应出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未出现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河钢资源董事会召开 5 次会议,其中现场会议 2 次,通讯表决 5
次,共审议通过 37 项议案;召集召开股东大会 2 次,审议通过 10 项议案。

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会议 5 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并出席股东大会 2 次。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河钢资源第七届董事会下设 6 个专门委员会共召开 10 次会议,
审议通过 18 项议案。

本人作为战略发展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委员,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9 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3.审议议案和投票表决情况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与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提出意见建议等,均得到及时反馈,没有事先否决的情况。
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同意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及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主动、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对重大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一定差异的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原因为铁矿石价格下降所致,具有其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较为全面的反映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钢资源《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所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同意《关于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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