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宣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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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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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0-08-20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


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和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为其他方提供担保的提案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二)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


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照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可授权


董事会行使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时,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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