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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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 14: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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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15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052 号

关于对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惠民路 56号 1 号楼 318 室;

时守明,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春皓,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照勇,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亏损 9.7 亿元。4 月 20 日,公司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
公告》,将 2022 年度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亏损 11.2 亿元,且新增预计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为-1.1 亿元,公司同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4 月 28 日,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9.84 亿元,期末净资产为-0.97 亿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2 年度业绩预告》未预计净资产为负值,且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时守明、总经理李春皓、财务总监周照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的规
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守明、总经理李春皓、财务总监周照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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