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4-08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内部控制规则
(需经2014年 月 日召开的公司
2013年度 股东大会批准)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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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内部控制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
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特制订
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
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必须按规定向
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
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
签订担保合同。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超
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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