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天化: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泸天化资讯
2017-04-23 17: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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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4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冶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2017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方的交易,根据公司2017年生产



经营的实际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2017



年全年累计将要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进行了合理预计。



公司在2016年度报告中对各项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发生金额进行了详细



披露,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报报告。经过对2017年关联交易的协议、定价原则等进行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的各项关联交易主要是双方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原材料、动力、设备维修、运输劳务和后勤服务。这些必要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公司与各关联方交易价格均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的要求,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公司2016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 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完整的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的建立、运行和检查监督情况。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



三、关于2016年利润分配及未实施现金分红的意见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公司2016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净利润-637,200,565.10元,实际可供分配



的未分配利润为-1,931,108,487.20 元。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现



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董事会基于报告期公



司经营情况做出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信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在公司2016年财务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 体现了较好的职业水平,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根据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议,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五、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仔细核对财务报表及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6年度《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所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事项,未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发生;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的事项;公司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事项;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 聂长海 杨勇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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