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21
南宁 糖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Nanning Sugar Industry CO.,LTD.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 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
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 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 范。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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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在公司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存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设立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
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
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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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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