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13
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东路50 号;
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C1-008,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
钟君艳,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赵枳程,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张欣怡,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宋生,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庄炜,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俊平,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江新光,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亚兰,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文武,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徐虹,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陈援,时任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睿,时任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股东,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浦沿路 88 号;
王贤民,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19〕3 号、处罚字〔2019〕4 号和处罚字〔2019〕5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2016 年 1 月 29 日,欢瑞世纪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重大
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摘要,拟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欢瑞影视作为欢瑞世纪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
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的主要内容包括:欢瑞影视 2013 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 69,396,226.42 元;2014 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 27,894,339.63 元;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款项 25,500,000.00 元,造成 2015 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250,000.00 元,2016 年半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 4,675,000.00元;欢瑞影视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造成 2013 年少计提坏
账准备 52,000.00 元,2014 年少计提坏账准备 208,000.00 元,
2015 年少计提坏账准备 2,340,000.00 元;欢瑞影视 2013 年年报
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 700 万元的关联交易,2014 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 700 万元的关联交易,2015 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2016 年半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未充分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欢瑞影视的控股股东为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文化”),实际控制人为陈援和钟君艳。本次重组后,欢瑞影视成为欢瑞世纪的全资子公司,陈援和钟君艳为欢瑞世纪实际控制人,欢瑞文化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陈援、钟君艳、欢瑞文化在本次重组交易前后均与欢瑞影视及欢瑞
世纪构成关联关系。2013 年 3 月至 2017 年 2 月,欢瑞文化通过
利用合作拍摄电视剧《铁血黑金》项目,累计占用欢瑞影视资金
1200 万元;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3 月,钟君艳及欢瑞文化利用
向旗下艺人李某某借款事项,占用欢瑞影视资金 1800 万元;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5 月,欢瑞文化通过利用合作拍摄《龙渊》项
目,占用欢瑞影视资金 800 万元,以上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利用项目等方式占用欢瑞影视资金的行为,造成欢瑞世纪 2016 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 800 万元和占用资金余额3,8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三、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重组完成后,欢瑞影视为欢瑞世纪全资子公司。欢瑞影视2015 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 8,500,000.00 元,2016 年虚构收回应
收账 款 17,000,000.00 元, 2016 年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
26,00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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