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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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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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4-19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精神,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

态度,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海南高速公

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截至2004年12月31日,海南省交通厅累计拖欠公司右幅投资补偿款及代垫利息

597,203,124.28元,该资金的占用影响了公司的资金周转。公司董事会决定2004年度不

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

资金。我们认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依据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

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及公司与海南省交通厅签订的《海南省环岛东线(右幅)建设项目

投资补偿合同》的有关规定,公司与海南省交通厅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我

们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予以充分关注,现就相关情况

发表意见如下:

(一)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1、海南省交通厅原系海南高速公司第一大股东,2004年年初占用海南高速公司资金

余额为606,991,710.17元,2004年度累计新增资金占用112,173,235.53元,其中:海南

高速公路补偿款92,372,474.11元、海南高速公司代垫应由海南省交通厅还本付息的贷款

利息19,800,761.42元;2004年度海南省交通厅累计以现金方式偿还海南高速公路补偿款

109,880,000.00元、贷款利息12,081,821.42元,合计121,961,821.42元;2004年年末

占用海南高速公司资金余额为597,203,124.28元,上述资金往来未计资金占用费。

2、海南高速万泉石油有限公司原系海南高速公司联营公司,2004年年初占用海南高

速公司资金余额为145,863.45元,2004年度新增资金占用1,018,020.86元;2004年海南

高速万泉石油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偿还海南高速公司往来款1,163,884.31元,2004年年

末未占用海南高速公司资金,上述资金往来业经授权批准,未计资金占用费。

3、海南高速公司控股子公司2004年年初占用海南高速公司资金余额为502,428,630.26

元,2004年度累计新增资金占用143,148,543.55元;2004年度海南高速公司控股子公司

累计偿还海南高速公司往来款123,361,088.31元,2004年年末占用海南高速公司资金余

额为522,216,085.50元,上述资金属于内部往来。

(二)担保情况

2004年度海南高速公司无对外担保和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情况。

(三)2004年度海南高速公司除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代为承担成本及其他支出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情况:

1、通过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2、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3、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公司与上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已经海南从信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琼从会综字[2005]033号)。除海南省交通厅占用公司资金金额外,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均属内部往来款项。

由于海南省交通厅拖欠公司资金余额较大,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依据《海

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和公司与海南省交通厅签订的《海南省环岛公

路东线(右幅)建设项目投资及补偿合同》的有关违约规定,公司将继续保留向海南省

交通厅追索右幅公路补偿款拖欠金额计收的违约补偿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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