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11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一月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480 号拉德方斯大厦东楼 6 层 邮政编码:610042
6/F, East Building, La Defense, 1480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61004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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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希望”)的委托,作为公司 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希望《公司章程》、公司《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新希望根据《激励计划》拟注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的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已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解锁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开展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制定的《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
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主动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后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 7 名激励对象已经离职,因
此,本次涉及注销上述 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835,000 份,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1,215,000股。详见下表:
离职激励对象姓名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票数量(股) 数量(份)
邓成 573,750 1,785,000
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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