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1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三年六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嘉源(2023)-01-379
敬启者: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3年4月14日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嘉源(2023)-01-295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嘉源(2023)-01-296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与原法律意见书统称为“已出具律师文件”)。
根据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066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了嘉源(2023)-01-347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原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情况及深交所对《审核问询函》的补充问询意见,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的含义相同。本所经办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出于谨慎性考虑,拟对本次发行方案“(十)募集资金数额和用途”进行调整,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调减8,805.12万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相应调减8,805.12万元,调整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39,454.88 万元(含本数)。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48,26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宁东 250 兆瓦光伏复合发电项目 107,429 67,260
2 贺兰山风电场61.2MW老旧风机“以 30,064 24,000
大代小”等容更新改造项目
3 贺兰山风电场30.6MW老旧风机“以 16,056 13,000
大代小”等容更新改造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44,000 44,000
合 计 197,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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