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印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海印股份资讯
2017-08-07 19: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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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08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4层、15层{07~12}单元(510623)

14/F,15/F(Unit07-12),CTFFinanceCentre,No6ZhujiangEastRoad,ZhujiangNewTown,Guangzhou,

510623ChinaTel:8620-85277000 Fax:8620-8527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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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 称 《 公 司 章 程 》) 的 有 关 规 定 , 北 京 大 成 ( 广 州 )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印股份”)委托,指派戎魏魏律师、陈小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慎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及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上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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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于2017年7月19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2017年8月3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经核查,《股东大会通知》、《提示性公告》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8月7日下午14:50在广东省广

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98号海印中心29楼会议厅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7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6日15:00至2017年8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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