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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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 17: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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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6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运行机制,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确保公司董事会依法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进行审慎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二章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公司董事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董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本所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 出现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任职期内
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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