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山轻机”)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原则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第三条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应为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及经董事会认定有突出贡献的其他核心骨干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1,385.67 万元,以“股”作为认购单位,每股价格为 7.41 元,具体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每股为一份,参与对象分配到的份额由董事会决定。
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一次性缴纳认购资金。缴纳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 90 日内。如持有人未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未足额缴纳部分则视为持有人自动放弃相应份额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由其他持有人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第五条 本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成立专户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为 7.41 元/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持股计划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其他途径获得的股份。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变更及终止
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均自《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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