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8-20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未经审计)
2015-056
中国 葫芦岛
二O一五年八月编制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中期财务报表附注
(除另有注明外,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系于1997年9月16日经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1997)80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34,000万股。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化集团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持股25,000万股。
1997年8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426号和(1997)427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100万股,公司职工股900万股,发行价格6.31元/股。社会公众股于同年10月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公司职工股于1998年4月20日上市交易。
2010年3月19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葫芦岛中院”)下达(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0年3月19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
公司控股股东锦化集团公司于2010年6月4日被宣布破产清算,2010年7月30日,锦化集团公司管理人委托葫芦岛诚信拍卖行有限公司依法对其持有的本公司190,126,969股股份和其他资产进行拍卖(占公司总股本的55.92%),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2.33亿人民币竞得。本次拍卖完成和登记后,公司控制权发生了变更,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潜在第一大股东。
依据《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规定,潜在大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转增并让渡股份后,持股比例将变更为39.14%。
2011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核准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公告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579号)的文件,核准豁免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因协议转让而持有本公司190,126,969股股份,后因执行法院破产重整计划裁定导致合计持有266,177,757股股份,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9.14%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66,177,757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9.14%)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本次股权过户后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方威先生为最终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属于化工行业。
公司经批准的经营范围:氢氧化钠、氯[液化的]、盐酸、乙炔(溶于介质的)、氢[压缩的]、
三氯乙烯、1,2-二氯丙烷、环氧丙烷、二氯丙烷、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硫酸(稀)、氧[压缩的]、氯苯、1,4-二氯苯生产:丙二醇、聚醚、聚氯乙烯、硫酸钠生产;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暂定);压力容器制造D1、D2级;压力管道安装GB2(2)、GC2级;化工防腐蚀施工(按化工防腐蚀施工资格证书中施工范围经营);在港区内提供货物仓储(仅限锦州分公司经营);不干胶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机械加工、安装;铸钢铸铁生产;吊装;普通设备清洗及污水处理业务、技术开发与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业务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发电(自发自用)、工业蒸汽、交直流电;电动机变压器等电器设备维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锅炉检修;厂内铁路专线运输;普通仓装容器制造;普通材料仓储;电器仪表维修、吊装;劳务(限本厂内);自有资产出租(含房屋、设备等);国内水路运输船舶代理、货物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主要经营产品:液碱、环氧丙烷、聚醚、聚氯乙烯等。
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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