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号华贸中心 3号写字楼 34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 点在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2 年4月 26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会议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15项议案,分别为《公司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1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申请2022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22年4月28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 名(代表 2 名股东),代表股份
224,131,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4%。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163,63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4……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