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6-12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下述核查意见:
1、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综上,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18年6月1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9名激励对象授予476.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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