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3-20
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8]530900号
目 录
1、 鉴证报告 ············································································1
2、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层
OfficeAddress:5-11/F,WestTowerofChinaOverseasPropertyPlaza,Building7,NO.8,Yongdingmen
XibinheRoad,DongchengDistrict,Beijing
邮政编码(Post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8]530900号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云铝股份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云铝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8年3月19日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