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庄能源: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于海纯)
ST平能资讯
2016-04-21 15: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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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4-22

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于海纯)

经平庄能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我于2013年5月17日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两年来,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从而维护了公司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个人原因,2015年11月本人向公司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本人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由于本人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的辞职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本人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职责。

1.出席会议情况

一年来,公司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了6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全部出席了公司董事会会议。一年来,本人未对董事会会议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本人还列席了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在召开董事会会议之前,本人能够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议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我肩负着公司和股东的重托,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分析,对公司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事项进行认真审议、严格把关,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从而维护了公司利益,维护了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5年度,本人在公司做出各项重大决策前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对公司2015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①关于公司与平庄煤业关联交易,我认为综合服务、设备租赁、煤炭代销、物资采购等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服务价格标准、租赁费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煤炭代销价格、物资代购管理费率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②我审阅了有关公司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煤炭销售关联交易的全部文件,鉴于煤炭销售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煤炭销售价格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符合市场原则,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充分体现了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原则,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意关联交易事项。

③关于公司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采购货物的关联交易,我认为该交易有利于公司控制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④关于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我认为该交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事项。

(3)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我认真阅读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并对平庄能源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后,认为:该报告全面反映了平庄能源内部控制情况。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4)关于聘任会计师及内部控制机构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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