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15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的2011年公司债券(10年期品种,债券代码“112027”,简称“11新兴02”,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期,新兴铸管控股子公司新兴际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租赁”)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2019)京02民初24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公司获知以下涉诉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1、当事人
原告: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一:新兴际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二: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或“被告二”)
被告三: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生态”或“被告三”)
2、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2月15日,新兴租赁与被告二及被告三签订XXJHZL-YW-融2016-018号
《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二及被告三将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租赁物转让给新兴
租赁,再由新兴租赁出租给被告二及被告三使用,融资租赁合同本金金额4.5亿,三
年期,按季度支付租金。
2017年3月9日,新兴租赁与原告签订了XDZL2017-004-001号《融资租赁合
同》,新兴租赁将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租赁物转让给原告,再由原告出租给新
兴租赁使用,租赁物的转让价格为4.5亿元,租赁期限为3年。
为保证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2017年3月9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
XDZL2017-004-ZY001号《质押合同》,新兴租赁以其享有的在XXJHZL-YW-融2016-
018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被告二及被告三的应收账款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
鉴于被告二及被告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新兴租赁支付到期租金,2018年8月新兴租赁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前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二及被告三名下
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5,069,403.76元的财产,或者查封、冻结与不足部分价值相当
的其他财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京01财保110号】,支持新兴租赁的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2018年9月,新兴租赁
因该事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被告二及被告三向新兴租赁
支付到期未支付及未到期租金、违约金、仲裁费、律师费等合计人民币3.08亿元。该事项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
诉讼(仲裁)的公告》(2019-06)。
鉴于被告二及被告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新兴租赁支付到期租金,新兴租赁亦
无法按时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4、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新兴租赁向原告支付到期未支付及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逾期利息合
计人民币2.87亿元,扣除租赁风险抵押金0.135亿元后合计2.74亿元。
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其应付被告一的应收账款金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支付后的金
额抵消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金额。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按照《质押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请求判令上述款项付清前,前述全部租赁物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二、裁决情况
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发行人认为,鉴于该案件与新兴租赁诉海航集团及海航生态一案实为同一案件,且新兴租赁已对应收海航集团及海航生态款项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预计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后续将持续推进仲裁及执行程序,尽快督促海航集团及海航生态履行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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