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飞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中航西飞资讯
2020-08-24 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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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8-25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下列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任宋科璞先生、韩一楚先生、李永奇先生、韩小军先生、常广智先生、王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罗继德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聘任雷阎正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赵安安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聘任崔龙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
上述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使用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仅为控股子公司和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44,618.39 万元,
占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的 2.70%。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并制订了《经济担保管理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能够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所有担保事项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对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进行了披露。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和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与
《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说明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上述担保均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杨乃定、李秉祥、宋林、郭亚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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