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1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关联方内江浩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与关联方内江浩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内江浩鑫”)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并听取了公司对托管事项的介绍,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内江浩鑫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公司与内江浩鑫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可以避免潜在同业竞争,委托管理期限与委托管理费用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与内江浩鑫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周建、张烨炜、李建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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