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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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葫芦岛
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2014年1月29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的《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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