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9-12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独立董事,根据中交地产提供的资料,在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后,现对中交地产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中交地产全资子公司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37%向参股公司中交世茂(北京)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 60000 万元,其他股东方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上述财务资助借款年利率 8%,期限 12 个月。
中交地产拟按持股比例50%向参股公司杭州康欣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17416万元(到期续借),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到期续借)。上述财务资助借款年利率8%,期限不超过6个月。
通过审阅公司管理层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中交地产本次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保障项目公司所开发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整体经营需要;项目公司其它股东按持股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公平、对等;项目公司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发展前景良好,中交地产在项目公司派驻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财务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关于为项目公司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二、关于《关于与合作方按股权比例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盘活项目公司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中交地产拟与合作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项目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调用云南碧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怒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中交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富余资金。其中合作方预计共调用不超过 55970 万元,资金调用将依据项目公司具体情况在股东大会通过本项议案后分批次调用,每笔资金调用期限自调用日开始不超过 1 年,年利率 8%。
通过审阅公司管理层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中交地产与合作方按股权比例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是公平、对等的,确保了项目公司各方股东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公司的整体发展有积极的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关于与合作方按股权比例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 胡必亮、马江涛、刘洪跃
日期:2020 年 9 月 1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