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我们接受委托,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供专业服务。我们已对发行
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以及 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 61377727_A01 号、安永华明(2023)审字第 61377727_A01 号、安永华明(2024)审字第 70071827_A01 号)。上述审计报告已由公司作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一部分,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的。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 2023 年 6 月 6 日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
审核,并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3]1347 号)。我们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2023 年 10 月 29 日和 2023 年 11 月
30 日分别出具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我们对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出具日(2023年 11 月 30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会后事项期间”)是否存在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及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所述的需对已报送深交所的财务报表作出适当调整或说明的重大事项以及需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注意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核。及时向我们告知在会后事项期间发行人是否发生了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和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相关监管要求中提及的重大事项是发行人管理层的责任。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2 号——期后事项》,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主要包括询问管理层及有关人员、取得管理层对在会后事项期间内是否发生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相关监管要求中提及的重大事项情形的声明书以及查阅有关资料、查阅会后事项期间的董事会记录等文件、持续关注主流媒体报道、查阅保荐机构出具的会后事项承诺函、查阅律师出具的会后事项的承诺函等。基于执行的工作,我们对会后事项期间的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1. 我们对发行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
说明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承诺函中没有影响发行人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出现。
3.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2024 年 4 月 8 日,发行人公告了《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 2023 年度财务报表,2023 年,发行人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167,309.95 万元,同比下降 5,029.65%;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71,927.14 万元,同比下降 822.83%。2024 年
4 月 29 日,发行人公告了《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
根据发行人未经审计的第一季度财务报表,2024 年 1-3 月,发行人实现的未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883.00 万元,同比下降 8.39%;实现
的未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2,846.68 万
元,同比下降 9.08%。上述报表项目变化的原因详见《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通
过审核前在《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已提
示风险和信息披露,并于通过审核后在《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已补充披露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风险提示;5. 发行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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