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4-29
关于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
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
专项说明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16)第105011号
目录
关于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
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2015年度涉及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汇总表1
关于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
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16)第105011号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股份”)2015年12月31日
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5年度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
表和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16年4月27日出
具了报告号为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6)第105028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
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的要求,河钢股份编制了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涉及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汇总表。设计、
执行和维护与编制和列报汇总表有关的内部控制、采用适当的编制基础如实编制
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河钢股份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汇总表发表意见。我们根据《中
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
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
实施鉴证工作,以对我们是否发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
审计河钢股份2015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河钢股份2015年度法
定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获取保证。在对
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对汇总表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
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工作程序。
根据我们的审计程序,我们没有发现后附由河钢股份编制的河北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2015年度涉及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
务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河钢股份2015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
及河钢股份2015年度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
况。
本报告仅作为河钢股份披露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之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杨海龙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李津庆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涉及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汇总表
编制单位: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应收取或支付的利息
一、存放于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 752,076,262.81 51,621,456,330.93 50,086,775,989.02 2,286,756,604.72 27,349,930.25
二、存放于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承兑汇票
三、委托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具承兑汇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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