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陈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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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2 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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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3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7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陈三联



本人作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在2017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将2017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自2017年8月7日起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于2017年8



月24日经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7年度,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共召开了6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出席2次,以通



讯方式参加4次,所有董事会会议本人均按通知要求进行参加。本人认真参加公



司的董事会,会上认真审议每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与建设性意见,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公司 2017年各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2017年度本人对公司6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017 年度,本人还列席了公司召开的部分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了提交股东



大会的各项议案。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的规定,并在认真了解并审查董事会审议各项议案情况的基础上,本人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审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2017年8月28日,在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本人就会审议《关



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操作执行。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累计至 2017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就会审议的《关于 2017 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发表如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未发生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情形。



就会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从而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被聘任人员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此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审议、表决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楼翔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王松林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裁,聘任邱奕博先生、朱军民先生、陈连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郑新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朱菊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就会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内审负责人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我们认为李玉刚先生拥有良好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担任公司内审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李玉刚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内审负责人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董事会审议聘任公司内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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