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4-23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总公司”、“上市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规范公司证券投资方面的决策程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内控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
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获得收益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的具体内容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合
理投放、审慎决策、量力而行、效益兑现”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是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职能部
门,负责总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事项的全面执行;董秘办亦是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事项的业务归口部门,在审批、监管、风控、信息披露等诸多环节衔接各控股子公司与总公司的沟通与管理。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集
团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遵守本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规模,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进行证券投资决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慎重做出证券投资决策,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七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首先由公司董秘办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投资
计划;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通过投资计划后报公司董秘办;逐级向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报告。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首先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做出相关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除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三)除了上述规定及本制度其他章节规定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事项外,其他证券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四)上述批准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从严规定为准。
第八条 由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
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且已向监管部门
报备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
公开披露前,应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交所的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投资境外证券的,应依据上述规定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
金账户并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户、转户、销户
需经各自公司董事长批准。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二日内向总公司报备。证券投资账户的开户券商原则上应选择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
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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