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20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针对该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认真审阅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杨向宏先生、卜新平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资料,本次提名的 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我们未发现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杨向宏先生、卜新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赵希男 范存艳 姚海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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