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ST沈化资讯
2020-05-05 1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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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06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崔修滨律师、刘邦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

1.经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告编号为 2020-016《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2.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下午 2 点 30 分召开,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审查:《会议通知》包括: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格式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审查:《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4 月 30 日下午 2
点 30 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2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30 日 9:15 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 15:00。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及投票时间、召开方式及投票规则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的审议事项为:

议案 1:审议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2:审议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 3:审议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 4:审议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补充的议案;
议案 5:审议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 6:审议关于确定公司 2020 年度金融机构授信总额度的议
案;

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为下属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议案 8:审议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9:审议关于拟聘任 2020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3

议案 10:审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议案 11:审议关于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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