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诉讼案件的定罪事实依据一是贱卖公司的房产,二是集团融资的签字费。前者都是对公司利好,后者是公司大股东的问题,与公司不存在直接联系。所以案件本身对公司的运营没有太大的影响。有的只是影响了投资者的良好心态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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